-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建材家装
- 业主单位
- 名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投资预算
- 0万元
- 所在地区
- 四川雅安市
- 项目性质
- 业主单位性质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项目概况
各镇(街)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相关国有企业: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雅安市名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名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名山区交通运输局
雅安市名山区水利局 雅安市名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3日
雅安市名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雅安市名山区区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名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履行某一施工合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变更事项。
第四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以提高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变更应优先选择成本效益最优方案,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变更后的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坚持遵循“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先批后建”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
第七条 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的金额、内容、性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送审增加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变更。
2.累计变更送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中标价10%以上的变更。
3.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调整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重大变更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送审增加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变更。
2.累计变更送审金额达到中标价5%以上10%以下或累计变更送审金额达到中标价10%以上但未超过500万元的变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变更:
单项变更送审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送审金额在中标价5%以下的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职责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查单位的职责
一般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下同)负责审查。较大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发改、财政、行政主管等部门按职责联合审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本行业项目工程变更由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较大和一般变更审查,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合法性、技术合理性。
(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及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变更工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政策规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本行业项目工程变更联合审查。
(四)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核和造价评审。
第九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对项目总投资控制负主要责任,作为工程变更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本办法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并对变更事项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保证所提交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参建单位提出的变更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对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等相对复杂的工程变更,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资料包括:
1.工程变更审查申请函。工程变更申请单位应在工程变更申请函中详细说明工程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和依据、变更方案(附详细做法)、资金使用情况(含累计变更金额与中标价占比)等必要内容(多次变更的,应附工程变更管理台账)。
2.地质勘查报告。涉及地基处理、地质变化方面的变更,建设单位须提交地质勘查报告。
3.设计变更通知单。属于设计变更的须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附构造简图),并由设计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4.工程变更预算书。工程变更预算书由施工单位提报,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原则上经联合审查通过的变更预算金额应为变更造价上限。
5.建设单位变更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对变更事项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建设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研究后对变更事项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变更前的施工情况、状态和时间点等事实依据。
7.工程变更审批表等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初审。经初审可予变更的事项,属于一般变更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三)部门联合审查。超过一般变更标准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初审完成后,组织财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查勘联合审查,形成书面初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部门现场查勘会审通过后30日内,报联合审查部门审签,超过30日的需提交延期送签情况说明。联合审查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部门职责,及时签署审查意见。未经联合审查部门审签的,变更不予认可。
(四)变更报批。超过一般变更标准的工程变更,经联合审查部门审签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工程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按以下流程报批:
1.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重大变更:
①单项变更送审增加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变更,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万元以上的变更,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②累计变更送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中标价10%以上20%以下的变更,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累计变更送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达到中标价20%以上的变更,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③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调整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重大变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前还需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2.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较大变更,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并将变更审批资料报变更牵头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审批确定的变更金额范围内完善变更预算报区财政局评审,区财政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评审申请函,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
(二)工程变更审批表(多次变更的,应附工程变更管理台账)。
(三)工程变更预算及相应电子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变更设计图及相应电子资料。
(五)询价资料(涉及无信息价材料的)。
(六)其他相关资料。
所有评审资料须装入工程结算资料中,未经财政评审的工程变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原则上变更预算金额仅作为工程变更分级管理的依据,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最终以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应不超过申报的变更预算金额。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包括工程名称、变更时间、编号、原因、内容、单项变更涉及调整金额、累计调整金额等),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组卷建档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的影像资料备查。工程变更审批表应当按照报批顺序连续编号。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处理
工程变更须严格按照上述审查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溶洞、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行业主管、财政等单位,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形成书面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该项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
(一)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
(二)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三)隐蔽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并在被下一道工序覆盖前,完成验收、工程量确认及资料归档。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施工、监理共同现场核实,及时签认隐蔽工程收方签证,并采集完整的影像资料,由各方分别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认质认价申报程序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和价格认定,所认定的价格须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明确意见。认定的价格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区财评中心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工艺品、艺术品等无法开展认质认价的,由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需要认质认价的分项工程实施完成后未进行认质认价程序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合同时,须将本办法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告知施工单位。对因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工程变更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的,或者项目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负有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装饰装修工程“单项”指单项材料或设备,其余工程“单项”指单项工程;“累计变更”是指所有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工程价款调整增、减品迭后的调整金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结合其规定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联合印发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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