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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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11220600013565449B/2025-06133
项目类别
建材家装
业主单位
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预算
0万元
所在地区
吉林白山市
项目性质
业主单位性质
资金来源

项目概况

附件                  
白山市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白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本级 政府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建设单位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 1286元/平方米 吉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防办发【2016】88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事业单位 自愿委托检验检测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检验检测 《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委托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3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事业单位 培训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培训 《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培训服务费》、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4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技术服务 《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委托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5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法定区域内开展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无损检测、
能效测试等
详见《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政策依据文件:吉发改审批联字〔2008〕10号,吉省价收〔2017〕133号,吉省价收联〔2009〕80号,吉省价收〔2016〕99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号,吉发改收费联〔2021〕848号,吉发改收费联〔2021〕536号 政府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 《关于制定吉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批联字〔2008〕10号)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联〔2009〕80号)
《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99号)
《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号)
《关于继续执行锅炉能效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费联〔2021〕848号)
《关于继续执行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1〕536号)
 
6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商业性自愿委托,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抽查、安全评估、隐患排查、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等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单位职责,《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  
7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一)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按下面的标准缴纳公证费:
1.按财产价值依据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取(不动产价值评估标准为同地段的市场价值):
(1)受益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
(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2.按照不动产受益面积计收:各地可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平方米的具体收费标准,但居民住宅每平方米不得超过40元,商用、工建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0元,按以上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照200元收取,单套居民房产收取公证费不得超过10000元。
(二)除不动产外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受益额的1%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8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9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遗嘱 500元/件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0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00元。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1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60元/件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2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200元/件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3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证书、执照 60元/件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4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90元/件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5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45元/件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6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90元/件 政府制定(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司法厅)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7 白山市司法局 公证处 事业单位 公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除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中的“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由公证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市场调节价 吉发改收费联〔2024〕331号 “证明文书类公证服务收费”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收费”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18 白山市司法局 白山市仲裁协调中心 事业单位 仲裁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仲裁案件收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68元;
1001元至50000元:按3.8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按3%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按2.14%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按1.28%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按0.64%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3%交纳。
政府制定(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 吉省价收(2017)1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收取仲裁费是白山仲裁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因白山仲裁委员会当前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白山市仲裁协调中心代为管理,故仲裁费暂由该中心统一收取,并全额上缴财政。
19 白山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事业单位 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市政房建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和农田工程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山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市财政局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白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白山价联字[2004]6号)
代财政征收
子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一二级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60元/平方米;三级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四级及以上住宅20元/平方米、非住宅40元/平方米
子项2: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城市消防设施 住宅1元,非住宅2
21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 涉企保证金 保障房地产项目顺利竣工 项目总投资的20%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市住建局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中心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6]2号)
 
22 白山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白山市水务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吉林省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交互平台将征收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上述交互平台缴库信息查询权限。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第二项规定: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征收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4.《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22〕952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续施方案〉的通知》(吉税发〔2020〕67号);
7.《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
《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3 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白山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 事业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吉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收费56元/人科(含国家考务费6元/人科),实际操作考试收费103元/人科(含国家考务费3元/人科)。 政府制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648号文件 白山市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收费
24 白山市林业局 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提供调查设计调查规划服务 依据《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并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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