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审批
1、从事生活垃圾清扫(陆域范围)服务
乙级资质等级: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②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50%以下,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⑤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甲及资质等级:①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③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5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④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⑤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⑥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2、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水域范围)服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配备水域清扫所必须的作业设备、装载工具和收集容器及其防漏设备,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对应的保洁工具和运输工具;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水域清扫船只的有关证件;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船只停放场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从事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1、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市市容环卫部门联网;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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